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与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党元*、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市场的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退还上诉人田**10元、退还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市场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