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平诉被告禹明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史*平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原告河南信宇**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特**份有限公司、张*购销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冯*与被上诉人王**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雷德领与被上诉人周**、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婴**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田*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香诉被告赵**、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田**与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丁**与被上诉人冯**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与被告TCL家用电器(惠**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贾*与被告TCL家用电器(惠**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刘**、张某某、郭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