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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平诉被告禹明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平诉被告禹明省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史*平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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