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TCL家用电器(惠**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4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贾*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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