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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孙**及二审被上诉人赵**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孙**及二审被上诉人赵**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三终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1、解除收养关系不是孙**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是其亲生女儿赵**为了达到霸占父母的全部财产,制造矛盾所致。赵**骗着父母到公证处让父母写赠与协议公证,将父母一百多平方米的房产全部过户到自己名下。因孙**年事已高,经不住亲生女儿的怂恿,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赵**和孙**感情一直都很好。孙**住院期间,几乎都是赵**及妻子在医院悉心照顾。2、申请人赵**本身也有残疾,经济收入微薄,一、二审判令申请人支付5000元的生活费不当。申请人赵**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孙**提交意见称: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确系收养关系,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赵**之间的亲情已彻底不存在了,无法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坚决要求解除抚养关系。另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赵**抚养成人,一、二审判决赵**支付生活费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作为被收养人已成年且已结婚生子独立生活多年,收养人孙**又坚持解除收养关系,一、二审从双方以后生活更和谐更有利的角度考虑,判令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无不当。另孙**年事已高,仅靠低保生活,申请人赵**系残疾人,赵**也已退休,根据孙**的实际生活需要和赵**、赵**的情况及经济状况,一、二审酌定由赵**、赵**向孙**支付10000元生活费,系在合理范围内。申请人赵**申请再审称解除收养关系不是孙**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无法予以认定。

综上,赵得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得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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