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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某与姜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臧某某与被告姜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任审理。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臧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臧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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