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反诉被告)与被告余**(反诉原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韩**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反诉原告余**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与反诉原告余**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余**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诉原告韩**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