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退回原告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