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退回原告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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