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地址不正确,其现在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