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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国民与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国民与被告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国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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