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杨**等与沁阳市柏**民委员会、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杨**诉被告沁阳市柏**民委员会、李*成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8日原告曹**、杨**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曹**、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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