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杨**诉被告沁阳市柏**民委员会、李*成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28日原告曹**、杨**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曹**、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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