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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洛阳**限公司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不服洛阳市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院)作出的(2007)洛*执异字第149-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卢*、卢*以法院在执行洛阳**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龙公司)时存在执行程序违法、虚假评估、超标的查封拍卖、主体错误为由向洛**院所提异议,其主张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情况不符,其异议不能成立。因此洛**院以(2007)洛*执异字第149-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卢*、卢*的异议申请。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卢*、卢*称:1、洛***龙公司的三份判决书一个未送达被告,两个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人与长**司无关,三份判决书并未生效,同时据以执行的判决书错误;2、执行中有关文书的送达程序不合法,法院在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及召开拍卖会前未向长**司合法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书,未合法送达评估报告,在复议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被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明显偏低;3、超标的查封房产,选择评估公司存在问题,拍卖违法;4、提出异议期间仍强制拍卖了该房产。请求撤销洛**院(2007)洛*执异字第149-3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洛*法院于2007年4月至2008年9月期间根据**高社、王**、梁**、孙**的申请,依据该院生效的判决书先后立案,执行洛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洛阳市市区信用**信用社于2008年6月向洛*法院申请执行长**司借款合同公证债权一案,执行标的100万元及利息。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诉讼保全阶段洛*法院查封了长**司的房产、土地,执行中对房产及土地进行了两次评估,于2013年11月12日对长**司753.79平方米的一栋房产进行了拍卖,何**等参加了竞买。

据洛阳**息中心提供的信息显示,长**司是经市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成立于2003年1月22日,认缴出资额118万元,两名股东为卢*、卢*。2008年9月12日长**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2014年6月20日,卢*向洛**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执行异议书载明,异议人长**司、卢*,但最后署名是卢*、卢*,未加盖长**司的公章,异议申请材料中没有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公司授权委托书。异议请求:对长**司的洛市房证(2004)字第X268327号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洛龙国用(2003)字第001号)立即予以解封、停止拍卖过户、撤销拍卖行为,重新拍卖。

在洛**院召开的执行异议听证会上,异议人向法院要求将异议人由公司变更为卢*、卢*。理由是,公司已于2007年2月注销,同年9月经营期已届满,依照法律规定该公司法人已不存在。复议人至今未提供长**司被工商局注销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异议、复议中所主张的权益实际上是长**司的权益,执行异议所涉及的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长**司,该公司是企业法人,其虽停产、歇业多年,但并未经依法清算后申请注销,复议人所称公司已注销不属实,在该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对本公司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就异议请求的内容来看,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的权利人应是长**司。卢*、卢*在长**司未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公司行使异议权,在长**司未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卢*在执行异议书上署名,也不能视为是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洛**院对该异议的审查属于程序不当,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洛阳市洛*区人民法院(2007)洛*执异字第149-3号执行裁定书,由洛阳市洛*区人民法院对卢*、卢*提出的执行异议重新审查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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