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智诉被告河北建**任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建**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河北建**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3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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