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登封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登封市**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9289.47元予以冻结,并由河南丰**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雅阁牌轿车(车牌号为豫D)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登封市**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9289.47元予以冻结;
二、将河南丰**限公司所有的雅阁牌轿车(车牌号为豫D)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1067元,由原告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