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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平顶**动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林诉被上诉**运动学校(以下简称体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审何*林诉请体校赔偿因合同履行不当给其造成的损失2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了(2015)新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何*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何*林的委托代理人尚占景,体校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属自愿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何**撤回二审上诉;

三、准许何**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何**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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