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4年农历12月28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已经怀孕,由于原、被告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经常生气。现原、被告已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2、共同财产共同分割;3、原告同居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希望原、被告能够和好。如果双方之间事情能够说清楚,原告的嫁妆可以拉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

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带到被告家的嫁妆有:塑钢大柜1套、欧式条机1套、拐角柜1套、组合沙发1套、二门衣柜1个、电脑桌1个、衣架1个、鞋架1个、被子12条、毛毯2条、五件套2套、床单5条、康佳冰箱1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1台。2015年9月14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因故开始分居。

另查明,原告王*现已怀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审查。同居时原告带到原告家的嫁妆,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原告同居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带到被告徐*家的嫁妆:塑钢大柜1套、欧式条机1套、拐角柜1套、组合沙发1套、二门衣柜1个、电脑桌1个、衣架1个、鞋架1个、被子12条、毛毯2条、五件套2套、床单5条、康佳冰箱1台、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1台归原告王*所有。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以上财产交付原告王*。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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