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将诉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卫星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将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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