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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于**年××月××日补办结婚手续。婚后于农历××××年××月××日生育长女孙**,于农历××××年××月××日生育长子孙汉语,于农历××××年××月××日生育次女孙**。自从原被告结婚后,经常因被告的父母擦手原被告生活,过多的过问原被告生活,甚至干脆就瞧不起原告,但被告又太过于听从被告父母的话,原被告为此也经常生气。今年5月分,被告因听被告父母的话,原被告生气,且分居至今。目前原告带次女在原告的父母家生活,原被告也不在来往,不尽夫妻义务和责任。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次女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长女孙**、长子孙汉语由被告抚养。3、共同财产共同分割。4、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2、从有利于三个孩子成长学习,被告不同意离婚。3、从社会稳定来讲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单元,如果家庭不稳定社会稳定无从谈起,因此法庭也不应判决,原被告离婚。4、被告保证今后不让父母插手原被告的家庭生活,家庭全部事情都有原告管理和决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于**年××月××日补办结婚手续。于**年××月××日(1月11日)生育长女孙**,××××年××月××日(8月7日)生育长子孙汉语,于**年××月××日(12月10日)生育次女孙**。原告婚前财产有,被子12床、四组合柜一组、三组合沙发一套、条柜一个、长条桌一个、藤椅二个、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一辆、戴尔电脑一台(以上财产均在被告处)。婚后共同财产有,五菱荣光客货两用轿车一辆,砖钱4万元(在被告处)。债权1万元,无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孙*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无大的原则矛盾。且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了三个子女,这说明夫妻感情尚好,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且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却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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