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太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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