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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杨**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聂**、杨**诉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聂**、杨**诉称:二原告是夫妻关系,被告是原告的朋友。2015年4月6日,被告向二原告借款2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当时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不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借款25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25万元里面有5万元的利息,20万元是我与杨**共同承担风险共同收益,且这20万元是肖*借给我的,我给杨**打的借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聂**与原告杨**夫妻关系,二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6日,被告李*向二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聂**、杨**现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整)。借款人李*,2015年4月6日。”同日,被告李*为二原告出具收条,内容为:“收条,今收到聂**、杨**现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整)。收款人李*,2015年4月6日。”。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收条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向原告聂**、杨**借款并给二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辩称25万元里面有5万元的利息,20万元是其与杨**共同承担风险共同收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聂**、杨**借款本金25万元。

驳回原告聂**、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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