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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韩寺镇董店村委时寨一组与刘**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牟县韩寺镇董店村委时寨一组(以下简称时寨一组)因与被上诉人刘**、刘**、陈**、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初字第2273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时寨一组的负责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的代理人李**,刘**的代理人赵**、陈**、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时寨一组诉讼请求为要求刘**、刘**、陈**、杨**停止侵权,清除所占集体土地上的附属物,将所占土地交给时寨一组,但时寨一组未明确其要求刘**、刘**、陈**、杨**清除所占集体土地上的附属物的数量,对要求刘**、刘**、陈**、杨**返还的土地时寨一组表示其未经丈量,也不明确刘**、刘**、陈**、杨**各自占用土地的亩数、边界及四邻四至,时寨一组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时寨一组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牟县韩寺**村第一村民组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时寨一组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

2002年秋,经时任组长刘**,将本组位于村西头的土地分别承包给包括刘**、刘**、陈**、杨**在内的12户村民经营,时间五年。自2002年秋至2007年秋。承包费各户按承包面积一次交清(除被告陈**之外)。承包期限到期后,其他承包户有的续签了承包合同,有的已将承包土地退还给时寨一组,唯独刘**,刘**,杨**,既不补交承包费,还强占承包地不交。陈**则自2002年以来不交分文承包费,强占土地至今己达七年,全组村民怨声载道,乡、村干部多次深入做思想工作,刘**、刘**、陈**、杨**拒不服从,且四人承包土地期限己起过三年,占用的土地没有法律依据。刘**占地42m×10m,刘**占地42m×10m,杨**占地42m×16m,陈**占地42m×10m,所占土地位置位于村西。请求判令刘**、刘**、陈**、杨**清除所占土地面积上的全部树木,将土地交还时寨一组,以保护时寨一组的合法权益。庭审中,时寨一组要求刘**、刘**、陈**、杨**将扣除宅基地的其他部分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时寨一组要求刘**、刘**、陈**、杨**退还的土地面积不确定,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起诉。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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