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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信阳市市区分公司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信阳市市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因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被告移动公司委托代理人吕**、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2007年我在移动网点办理了一张05版动感地带卡,开通了网际飞车业务,该业务包含每月10元不限流量上网全国无漫游。在2014年10月30日我在北京旅游用手机上网,手机产生大量扣费导致停机,然后上网查询欠费490元(而我当时手机卡余额只有6.49元,我是移动三星级用户,只能欠费50元,而移动公司没有用任何方式通知我已经欠费,导致我欠下巨额费用)。后来我多次投诉,被告拒不受理。2014年11月经过向工信部投诉,被告说同意退还费用,但在我把欠费和滞纳金交清的情况下,被告却拒绝为我恢复原有套餐,并强制要求我更换套餐。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流量损失费4450元(按停机89天每天使用50M上网流量计算、1元/M流量计算),并对多扣的费用440元予以十倍偿还即4400元;被告同时赔偿原告误工费400元、精神损失费1元、复印费30元;以上共计9281元;二、被告恢复原告原有套餐,并进行书面道歉;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移动公司辩称,我公司提供的05版网际飞车流量10元封顶业务仅包含使用CMWAP接入点产生的流量费用,而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19时19分开始至2014年10月31日10时32分持续使用CMNET接入点上网,产生的上网流量费用按规定按0.01元/KB收取,共产生506.35元费用,因该套餐资费执行500元封顶,因此公司收取原告500元费用。该计费标准系严格按照套餐计费标准执行,并于2014年10月31日19点32分以短信方式发送至原告手机。因原告有效透支额度为50元,在原告当时停止操作后,我公司立即紧急通知了原告,并对其手机停机防止继续产生费用。依据我公司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户在欠费后我公司有权暂停提供电信服务,用户如在暂停服务后60日内补交欠费及违约金,我公司为其保留号码,恢复套餐;如超过60日未补交欠费,我公司有权终止服务。而原告并未在60日内及时补交欠费,此外我公司05版网际飞车套餐业务现已经停止发售,导致原告重新开机入网时事实上也不可能再恢复该套餐。综上,原告违约在先,我公司并无过错,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上述争议向工信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投诉,该中心审核意见为:原告原使用被告提供的动感地带05版套餐A业务,开通上网套餐为网际飞车(动感地带专用),自费为MO手机上网,0.01元/KB,10元/月封顶。MO手机上网分为CMWAP和CMNET两种费用,封顶费用只包含CMWAP的费用。2014年10月31日19时21分至33分,客户使用约48M流量,产生490元CMNET接入点上网费用,客户连接记录正常计费无误。客户号码为三星级客户,享受50元信用额度,该号码在欠费前10086发送短信提示账户预存余额为6.49元,预存用完后还可享受50元透支额度,建议客户及时预存话费避免停机。后因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申诉受理中心出具的《调解意见书》指出:上网流量计费无误,但鉴于被告移动公司对原告使用CMNET接入方式上网时未进行有效甄别和控制,也未在原告预存话费不足以抵扣当前费用时及时提醒,未保证其知情权及选择权,建议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CMNET节点上网流量费用,并关闭原告号码的CMNET接入方式。2015年1月7日原告补交了欠费,但因被告未给原告恢复原有上网套餐,双方发生争议,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支持其上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工信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的《调解意见书》明确载明被告移动公司对原告使用CMNET接入方式上网时未进行有效甄别和控制,也未在原告预存话费不足以抵扣当前费用时及时提醒,未保证其知情权及选择权,并建议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CMNET节点上网流量费用及关闭原告号码的CMNET接入方式。该《调解意见书》能够证明被告在提供电信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告应将因CMNET接入点上网产生的超出50元信用额度部分的费用即440元退还原告,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予以认定,但原告要求被告10倍偿还多收取费用共计44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流量损失费4450元、误工费400元、复印费3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并进行书面道歉,对此本院认为,被告因提供服务存在过错导致影响了原告的服务体验并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不便,但并未达到构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既已补交相应欠费,被告应当为其恢复相应电信服务。被告辩称用户超过60日未补交欠费其有权终止服务,并提交了格式制《河南移动客户服务协议》予以证明,但该协议并无任何签字或盖章,无法证明原、被告就此曾作约定,故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无法成立,被告应当为原告恢复提供原告原使用的05版动感地带套餐及网际飞车套餐业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信阳市市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退还费用440元。

被告中国**有限公司信阳市市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杨*恢复提供05版动感地带套餐及网际飞车套餐业务服务。

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分别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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