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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与上诉人唐*为离婚纠纷案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及其委托代理人邢**、上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上诉人曾某300元,退回上诉人唐*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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