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与上诉人唐*为离婚纠纷案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及其委托代理人邢**、上诉人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5)唐*一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上诉人曾某300元,退回上诉人唐*3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