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曹*与被上诉人杨湾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杨湾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杨湾村民组代表人杨**及其委托代表人甘久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在原审开庭之前于2015年11月5日向原审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要求给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但对此项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遗漏了曹*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