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中华联合财**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