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素珍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并携带一子。)婚后,原告同被告到漯河生活,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双方无共同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9月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原告撤诉,但至今双方仍不能共同生活,特再次起诉,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付*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付*系再婚携带一子,原告黄*系初婚。婚后二人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1年12月被告付*携带儿子出走,2013年10月8日,原告黄*起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同年12月17日申请撤诉。

另查明,被告付*携其子出走后,家人多次与其联系都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人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被告付*于2011年12月携子出走后,至原告黄*起诉之日止,双方分居已长达已有两年十一个月之久,符合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被告付*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