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刘**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三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贾*以为刘**朋友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刘**9000元现金,并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刘**千元整,2013年11月22号,贾*”。后贾*并未为刘**朋友办理驾驶证,经刘**多次催讨,贾*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另查明,收条载明的内容“今收到刘*9000元整”,其中收条上所写刘*与刘*真系同一人。

上述事实,有刘**身份证复印件、收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贾*以为刘**朋友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刘**钱财,在驾驶证并未办成的情况下,拒不返还收取的钱财,双方之间形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现刘**要求贾*还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刘**人民币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贾*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贾*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未合法传唤其到庭参加诉讼,其未收到传票,开庭日期不明确,程序违法。二、其收取刘**费用9000元是为刘**朋友办理驾驶证,费用已花销4000元,但是驾驶证正在办理中,所以不应该退还,是刘**先行违约。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程序是否违法;二、原审判决贾*返还给刘**人民币9000元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关于贾*主张原审未合法传唤其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根据查阅原审卷宗,原审法院已于2015年1月9日在受降路金普浴池向贾*送达了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贾*未到庭参加原审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审程序并无不当。关于贾*应否返还刘**9000元的问题,双方对贾*以为刘**朋友办理驾驶证为由收取刘**9000元的事实均认可,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贾*以办理驾驶证为名收取相关费用没有合法依据,原审判决其将该9000元返还给刘**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