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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王**所有权确认、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王**所有权确认、侵权纠纷一案,孙**于2015年7月7日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位于温县盛世金典16号楼102号的房产归孙**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孙**名下,责令王**将该房屋腾出;2、依法判令王**退还孙**在盛世金典16号楼102号房内的所有家具等物品;3、诉讼费用由王**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温*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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