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庞*治诉被告长葛市林业局、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受理,2015年4月29日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治撤诉。
本案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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