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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宋**等与李**、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宋**、宋**、宋**、郑**、郭**、杨*、王**、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元退还上诉人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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