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佳和高科电**限公司诉焦作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和高科电**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限原告于收到该通知后7日内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648元,然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和高科电**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324元,由原告河**和高科电**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