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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立想诉丁*、代业强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代立想诉被告丁*、代业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代立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为36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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