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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玲诉谢*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谢玲诉被告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罗*、被告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谢*诉称,谢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原告谢*、谢*、被告谢*三个子女。1995年谢某某、王某某在桐柏县新华街建楼房一栋,共二层。2002年1月谢某某死亡,2013年9月王某某死亡,谢某某、王某某遗留的上述房屋一直由被告谢*占有至今。二原告多次提出分割父母的上述遗产,遭到被告谢*拒绝。故请求依法分割上述二层楼房的2/3份额给二原告。

二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二原告基本情况;2、桐柏县大同街社区证明一份,证明谢某某、王某某共有原被告三子女,谢某某于2002年元月死亡,王某某于2013年9月死亡;3、桐柏县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及地界申报表复印件、桐柏县大同街社区证明,证明上述诉争房产系谢某某、王某某于1995年建造。

被告辩称

被告谢*辩称,二原告没有赡养过父母,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房产。二原告没有尽到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不在了,二原告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驳回其请求。

被告谢*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父母谢某某、王某某共育三子女,长女原告谢*、次女原告谢*、儿子被告谢*。1995年在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西段广电局大门东临街建成二层楼房一栋,其中一层的房屋三开门,现东间有界墙,将东间分为两小间,北小间与中间开门房屋相通,南边小间为二楼楼梯间,2003年被告谢*在该二层楼房续建三层。谢某某于2002年元月死亡,王某某于2013年9月死亡。谢某某、王某某在世期间,主要由被告谢*赡养。诉讼中,二原告明确表示要求分割一楼门面房从西起第二间房屋及东间北小间套间归二原告所有,或被告谢*向其支付3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位于桐柏县城关新华街西段广电局大门东临街三层楼房一、二两层,系原被告父母谢某某、王某某所建,二原告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亦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现谢某某、王某某均已死亡,其遗产原被告作为其子女均有权继承,故对二原告要求继承其父母遗产合理份额,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谢*辩称,二原告没有赡养过父母,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房产,二原告亦表示对父母赡养较少,结合本案案情,对二原告要求分割一楼门面一间,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桐柏县城关镇新华街西段广电局大门东谢某某所建的楼房一楼自西向东第一间门面房归原告谢*、谢*共同所有。

案件受理费7300元,二原告负担3650元,被告负担3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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