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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梅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付梅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15日原告罗付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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