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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XX、庞XX诉被告长葛市董村镇人民政府、长葛市**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及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XX、庞XX诉被告长葛市董**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董**政府)、长葛市**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长**生委)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及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关XX、庞XX,被告董**政府委托代理人张**、刘*,被告长**生委委托代理人宁广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XX、庞XX诉称,2006年9月,董**生办委托长葛**心卫生院对怀孕九个月的关XX强制终止妊娠,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心。董村镇政府、长**生委和董**生办一直采取种种手段欺压、威胁原告,加大了对原告的身心损害,要求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赔偿原告206万元的国家赔偿金。

被告辩称

被告董**政府辩称,关XX、庞XX于2006年违规怀孕了第三胎,董**政府向长**生委汇报后,依据其委托向原告送达了u0026amp;amp;ldquo;终止妊娠通知书u0026amp;amp;rdquo;,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原告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原告同意终止妊娠并做了引产手术,董**政府不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原告起诉的内容是2006年9月对关XX引产的有关事项,其诉求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损失,所指向的也是当年的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长**生委辩称,原告将长**生委列为被告属于错列,长葛**计生办是董村镇政府的下属部门,与长**生委无隶属关系,长**生委没有对原告实施强制终止妊娠行为,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关XX、庞XX2006年违反计划生育怀孕了第三胎,关XX于2006年9月做了引产手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关XX做引产手术的时间为2006年9月,原告关XX、庞XX应当自当天知道被告对其作出了行政行为。原告2015年8月提起诉讼的内容仍为2006年9月关XX引产的有关事项,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损失的诉请已超过起诉期限。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关XX、庞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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