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邦**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限公司、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信阳邦**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信阳邦**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诉讼费747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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