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立想诉丁*、代业强合伙协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史**与长葛市交通运输执法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南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谢*、谢玲诉谢*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张**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吴**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潢川县公安局因被上诉人毛**诉其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原告毛**诉被告潢川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诉河南新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