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某某与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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