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伏诉被告南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伏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南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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