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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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