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亓灵国诉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亓灵国于2014年9月24日以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亓灵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亓灵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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