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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席苗存与段**抚养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关于上诉人席**、席苗存与被上诉人段**抚养权纠纷一案,席**、席苗存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一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席苗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席**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席苗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上诉人席苗存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席**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按上诉人席苗存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席**、席苗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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