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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