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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红旗与马**、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红旗诉被告马**、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红旗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红旗诉称,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欠原告房款13万元,由被告闫**书写欠条一份,有马**签名。欠条中约定被告在2014年2月30之前还欠款4万元,被告在偿还4万元后,余款9万元却久拖不还要,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欠款9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马**、闫**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二被告购买原告位于辽宁省营口市市区商品房一套,总房款43万元,被告付现金10万元,用原告欠其工程款折抵20万元,下欠房款13万元。2014年2月10日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房款时,二被告承诺保证在2014年2月30日之前还款4万元,剩余款9万元一年之内还清,由被告闫**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由被告闫**书写并在欠款人上方签上“马**”名字,下方由被告马**自己签名。出具欠条后,二被告依据承诺偿还房款4万元,仍欠9万元未还。为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买卖合同纠纷。二被告购买原告商品房,并出具有欠条,应视为口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被告拖欠购房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闫桂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购房款9万元。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马**、闫桂敏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

周口**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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