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原告赵*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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