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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郜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郜某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春节前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生活习惯相差较大无法磨合,被告还有赌博恶习,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喝酒吸烟夜不归宿更是常有的事,被告心里不高兴时就跟原告争吵,多次赶原告出家门,并口出冷言冷语“把东西拉走,该走成走”一类的话,虽然原告一再忍让一再妥协,但被告的所作所为还是没有任何改观,原告对被告已心灰意冷、彻底死心,从2014年1月份就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12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得到任何缓和,依然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春节前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自2014年1月被告迷上赌博后,双方经常生气,开始分居,同时被告外出躲债,致使二人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1月26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得到任何缓和,依然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所提供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感情不和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没有得到缓和,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且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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