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张*、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5元,由上诉人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