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诉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儿子曾**、曾**。由于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吵架,现已分居八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正月份起诉到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予离婚。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一人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曾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不存在分居的事实。原、被告一直在同居生活,双方感情尚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曾**,××××年××月××日生育次子曾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生气。2015年4月29日原告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6月8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项民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6年1月5日原告再次诉至项城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婚姻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缺乏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张*与被告曾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