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甲诉被告孟*乙、孟*丙、孟*丁、孟*戊、孟*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甲于2014年10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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