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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龙**任公司与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龙**任公司诉被告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州龙**任公司诉称,被告罗*原系原告处副总经理,主管财务。2007年8月14日,被告罗*因挪用资金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逮捕。郑州**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二七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决被告罗*向原告退赔人民币1159928.9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罗*服刑期满出狱,但未向原告退赔上述款项,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罗*向原告退赔人民币1159928.99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罗*因犯挪用资金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法院判决责令被告罗*退还人民币1159928.99元。被告罗*出狱后未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告郑州龙**任公司可向郑州**民法院要求解决,但原告郑州龙**任公司以民事案件在我院重新起诉,要求被告罗*退还犯罪所得,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郑州龙**任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州龙**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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