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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初同居生活,2002年11月9日生育长女张*,2005年7月14日办理结婚手续,2005年6月7日生育长子张*。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被告性格恶劣,经常侮辱谩骂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信任原告,还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现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打过原告,没有实施家庭暴力,只不过是吵架,有什么错以后可以改,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自由恋爱两个月后同居生活,2002年11月9日生育女儿张*,2005年7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6月7日生育儿子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确立夫妻关系后,在共同生活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所难免,双方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共同努力克服困难,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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