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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诉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为与被告唐**、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诉称,原告在开封市祥符区市场做生意,于2011年5月30日,被告唐**以买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将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唐**,唐**给原告出具一借款手续。被告一直未归还。被告张**和唐**系夫妻关系,对该笔借款二被告有共同还款的义务,特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唐**辩称,借款是事实,数额也是10万元,之所以未归还是有多种原因,现在无力一次性归还。

被告张*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被告唐**为原告韩**出具借条1张,借条上写明今借现金拾万元(100000元)u0026rdquo;,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此借款。另查明被告唐**和被告张付中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有效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诉称被告唐**向其借现金10万元,提供有被告唐**出具的借条1张,被告对借条及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对被告唐**借原告韩**现金1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返还给韩**此借款的义务,对原告诉请二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唐**、张**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韩**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唐**、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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